橇裝式加油站,是一種集地面防火防爆儲油罐、加油機和自動滅火器于一體的地面加油設備,具有防火防爆、安全環保、占地面積小、便于遷移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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橇裝站分企業內部自用的和對外經營性使用兩種,手續上有所不同。
一、對外經營性使用橇裝站手續辦理流程:
1、選址(按加油加氣站規范要求)
2、到規劃局辦理該地點土地加油站用途的規劃
3、到土地局辦理該土地商服出讓手續
4、同時到商務局辦理新建橇裝加油站批復文件
5、到消防局辦理消防選址意見書
6、委托石化資質設計院出設計圖紙及安全專篇和消防專篇
7、委托安全評價公司出安全評價報告
8、到安監局辦理三同時手續
9、委托環評公司出環評報告
10、到建委審核圖紙,并辦理開工許可證
11、委托有石化安裝資質單位建設橇裝加油站
12、消防及安監局驗收
13、到商務局辦理?;方洜I許可證
14、到工商、稅務、質監、銀行完善橇裝加油站注冊
二、企業內部使用橇裝加油站落地手續辦理:
01
撬裝加油站概述
02
開發經營面臨的法律問題
實際上目前還沒有針對橇裝加油裝置的明確法律規范。然而通過橇裝加油站的運用我們可以看出其能夠經受市場的檢驗,有其優越性,各地政府部門應當因勢利導,主動規范橇裝加油站的設立、運營,應當允許一部分有條件的企業進行探索和嘗試,不能懼怕新事物的出現而斷然否定。
根據橇裝加油站在其他地區的推廣的情況以及“民事行為,法無明文規定即合法;行政行為,法無明文規定即非法”的基本法律精神,但是如下幾個法律問題,是未來橇裝加油站規范化過程中將要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橇裝加油站究竟是一個獨立的個體還是特定油站或者油品銷售企業終端的延伸。
橇裝加油站與普通加油站相比而言,他們的相同點在于都是經營成品油,都是屬于易燃、易爆高危行業;兩者最大的不同點在于油站以房地產為依托,不能移動,屬于不動產;而橇裝加油站是可移動機器設備,相對獨立,屬于動產。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橇裝加油站可以被視為有權經營成品油銷售企業的一個加油工具和設備,例如視為某個特定加油站的業務延伸。當然如果法律要對橇裝加油站進行專門的規定,即使設立一個獨立的個體,也應當有別于新建普通加油站的條件,否則橇裝加油站將失去他的成本優勢而難以推廣。
二、橇裝加油站是否需要經過批準設立,是否需要持照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政府部門對橇裝加油站的管理重點在于對設備的源頭加強管理,針對設備及時制定國家準許的安全標準及其他行業標準。在橇裝加油站的設立上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要求經批準或者備案方可設立,否則任何市場主體都可以設立橇裝加油站或者數個橇裝加油站,那么它的安全性和經營秩序將無法保障;橇裝加油站是否需要持照獨立經營,獨立核算呢?橇裝加油站設備資產價格不高、經營規模不大,不應當成立獨立的機構進行獨立經營和獨立核算,否則將無形的增加企業成本,增加行政成本。但是鑒于橇裝加油站的獨立性,必須明確其經營主體,并且懸掛經營主體的相應證照。例如在目前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橇裝加油站設置的前提是必須可以明確為某個特定加油站的延伸,經營主體應當是某個具有資質的油站。
三、橇裝加油站的經營主體是否應當有所限制。
橇裝加油站本質上是成品油銷售的一個終端,當然其經營主體也只能限于具有成品油零售資質的企業。對此,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制定規范,加強檢查,引導成品油市場的新發展、新動向。
四、橇裝加油站開發經營法律風險應對。
目前在中石油、中石化兩大油氣公司大力開發橇裝加油站的背景下,對于空白領域,油品銷售公司可以運行很多靈活的手段和策略進行開拓,同時它也是面雙刃劍,其法律風險十分巨大。企業必須小心行事,從各個方面降低其中的風險。
一是謹慎考慮政策風險。一方面,企業要加強研究,積極協調、組織或者參與相應職能部門的研討會,專題會議,為職能部門建言獻策,實現橇裝加油站開發、經營管理有法可依,避免被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另一方面在橇裝加油站還存在諸多政策風險的前提下,開發工作要更加的謹慎,應當考慮到一旦政府不接受該事物,企業的投資將造成嚴重損失的風險。因此,企業在簽署涉及購買設備合同以及橇裝加油站合作協議時,應當將政府行政行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以免企業陷入不必要的被動。
二是在合同簽署上要注意調查研究。首先對合同主體進行切實調查,橇裝加油站的投資首要考慮的是成本問題,什么樣的銷量才能滿足企業的經營成本,什么樣的銷售價格才能滿足于企業的基本要求,合同相對人能不能有效的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時能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等等均是考察的對象,不能一味的為了開發而開發。
三是合同簽署要合法規范。如上分析橇裝加油站必須由有成品油零售資質的企業進行經營,那么成品油銷售企業就不能簽署以沒有資質的合同相對方來經營橇裝油站為內容的合作協議,否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又如由中間人提供服務促成合同成立的情況下,企業不能采用給回扣的方式進行操作,而應當簽署居間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再如,在與合作方合作時,合作方要求通過橇裝加油站給第三者加油,通過價格差賺取盈利時,應當考慮到國家對成品油的限價,在合同中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
四是明確責任,加強對橇裝加油站的管理。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無論簽署什么性質的橇裝加油站合作協議,經營管理的主要責任甚至是全部責任都在成品油銷售企業,石油企業應當像管理普通油站一樣嚴格管理橇裝加油站,不能放任由合作方任意經營,否則會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五是進一步規范開發手段,研究制定標準合同文本。 一方面企業有必要對目前的開發方式進行歸納,研究和討論。另一方面也有必要針對目前具有代表性的開發方式,研究合同文本,去粗取精,根據不同的開發方式制定具有指導意義的標準合同文本,使開發的過程變的更加順利、合理。
03
撬裝加油站的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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